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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4-02-06 17:09:44

  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方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4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元(含税),向全体股东每10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3股。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160,000,000股,以160,000,000股为基数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96,000,000元(含税)。以公司总股本160,000,000股为基数计算,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公司总股本为208,000,000.00股。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及每股转增比例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金额及转增总额。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尚需提交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是一家专注清洁交通能源供应领域的天然气专业运营商。公司主要营业业务为LNG、CNG的生产、加工、储运和销售,以及居民用、商业用和工业用天然气的销售。

  公司天然气主要从中石油下属单位等上游供应商进行采购。公司通常每年与供气方签订为期一年的书面合同,合同中对采购天然气价格、供气量或供气量确定方式、计量方式、质量发展要求、结算方式等事项做约定。

  公司业务中LNG一定要通过LNG工厂进行生产加工处理并通过LNG槽车运输至各站;CNG需通过压缩机压缩后充装到CNG气瓶车;居民、工商业用气从上游采购天然气,经公司自建管网,通过减压、调压后可直接输送至终端用户。

  公司生产的LNG和压缩的CNG主要是通过公司自己经营管理的加气站进行销售,少量LNG、CNG通过点供的方式销售给偏远地区的居民、工商用户及外部其他公司的LNG、CNG加气站或贸易商。LNG的销售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 巴州地区CNG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企业根据市场经营及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销售价格;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由当地政府确定,工商业用户的天然气销售价格在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限价内由双方协商确定。

  天然气用户向公司各子公司提出用气申请,子公司委托设计单位做施工图设计并委托实施工程单位实施建设、通气并交付用户使用。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类别为“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下的“45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类别为“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下的“45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本行业的国家主管部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疆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新疆燃气行业的主管部门。本行业的自律组织是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及各地方城市燃气行业协会。

  2012年10月14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天然气利用政策》(发改委令2012年第15号)明确要求以“坚持统筹兼顾,整体考虑全国天然气利用的方向和领域,优化配置国内外资源;坚持区别对待,明确天然气利用顺序,保民生、保重点、保发展,并考虑不一样的地区的差异化政策;坚持量入为出,根据资源落实情况,有序发展天然气市场”为根本原则,在考虑天然气利用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的效果与利益以及不同用户的用气特点等各方面因素下,将天然气用户分为优先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其中,除分户式采暖用户属于允许类用户外,其他城市燃气用户均属于优先类用户。

  2013年2月1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体系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中,“城市燃气工程”、“原油、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建设”、“液化天然气技术开发与应用”被列为鼓励类产业。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企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新疆尔自治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新建城【2015】14号)相关规定,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对全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实施监督管理,州、市(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燃气经营许可申请的受理,并依照《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本办法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城镇燃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同时,上述办法明确要求,燃气企业设立瓶装燃气或者燃气汽车加气站点的,应当向站点所在地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核发站点《燃气经营许可证》。

  2012年6月28日,国务院发布《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该计划要求加快培育和发展节能汽车与新能源汽车,积极开展车用替代燃料制造技术的研发和应用,鼓励天然气(包括液化天然气)、生物燃料等资源丰富的地区发展替代燃料汽车。

  2014年6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能源发展的策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要求加快常规天然气增储上产,实施气化城市民生工程、稳步发展天然气交通运输、适度发展天然气发电、加快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建设。优化能源结构,到2020年,天然气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提高到10%以上。

  2016年12月24日,国家发改委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的总体要求,联合能源局组织编制了《天然气发展“十三五”规划》。该规划提出,2020年国内天然气综合保供能力将达到3,600亿立方米以上,新建天然气主干及配套管道4万公里,总里程达到10.4万公里,干线亿立方米/年;地下储气库累计形成工作气量148亿立方米;天然气占一次能源消费比例达到8.3%-10%;城镇人口天然气气化率达到57%;2020年气化各类车辆约1,000万辆,配套建设加气站超过1.2万座。

  2017年4月6日,国家工业与信息化部联合发改委、科技部发布《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鼓励天然气、生物质等资源丰富的地区发展替代燃料汽车,允许汽车出厂时标称油气两用,开展试点和推广应用,促进车用能源多元化发展。

  2017年5月,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完善油气储备体系,提升油气战略安全保障供应能力。建立完善政府储备、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和公司制作经营库存有机结合、互为补充的储备体系。完善储备设施投资和运营机制,加大政府投资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储备设施投资运营。

  2017年6月23日,国家发改委为快速推进天然气利用,提高天然气在我国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进一步制定了《快速推进天然气利用的意见》。该文件提出,加快天然气车船发展,提高天然气在公共交通、货运物流、船舶燃料中的比重,加快加气(注)站建设,在高速、国道省道沿线、矿区、物流集中区、旅游区、公路客运中心等,鼓励发展CNG加气站、LNG加气站、CNG/LNG两用站、油气合建站、油气电合建站等。充分的利用现有公交站场内或周边符合规划的用地建设加气站,支持具备场地等条件的加油站增加加气功能。

  2018年4月26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制定了《关于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和完善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的意见》,该文件支持企业通过自建合建、租赁购买储气设施,或者购买储气服务等手段履行储气责任。同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到2020年至少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日均3天需求量的储气能力,城镇燃气企业到2020年形成不低于其年用气量5%的储气能力。

  2018年6月27日,国务院制定《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并印发通知,要求抓好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积极调整运输结构,发展绿色交通体系,加快车船结构升级,快速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重点区域使用比例达到80%;重点区域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同时,大力淘汰老旧车辆,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

  2019年3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包括《石油天然气管网运营机制改革实施意见》在内的一系列重大改革政策文件,会议强调,推动石油天然气管网运营机制改革,要坚持深化市场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开放,组建国有资本控股、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石油天然气管网公司,推动形成上游油气资源多主体多渠道供应、中间统一管网高效集输、下游销售市场充分竞争的油气市场体系,提高油气资源配置效率,保障油气安全稳定供应。

  2019年9月19日,中央、国务院印发《交通强国建设纲要》,要求强化节能减排和污染防治。优化交通能源结构,推进新能源、清洁能源应用,促进公路货运节能减排,推动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和城市物流配送车辆全部实现电动化、新能源化和清洁化。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统筹油、路、车治理,有效防治公路运输大气污染。

  2019年12月6日,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挂牌成立,标志着天然气行业“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改革政策迈出关键一步。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的成立以及上游油气资源多主体多渠道供应格局的形成,将有效扩大燃气企业天然气气源的选择范围,充分的市场之间的竞争也将大大降低企业未来采购天然气的成本。

  《2020年全球船用燃油限硫令实施方案》等文件加速了船舶低硫燃料的推广应用,随着“中国版限硫令”于2020年1月1日生效实施,LNG船舶和LNG重型卡车有望持续发展。

  2021年2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要求“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流通体系”,打造绿色物流。积极调整运输结构,推广绿色低碳运输工具,淘汰更新或改造老旧车船,港口和机场服务、城市物流配送、邮政快递等领域要优先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加大推广绿色船舶示范应用力度,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

  天然气主要存在于气田、油田、煤层和页岩层,与煤和石油两种传统化石能源相比,天然气具备清洁环保、安全系数高、热值高等优点。

  天然气按照在地下的产状可分为油田气、气田气、凝析气、水溶气、煤层气以及固态气体水合物等。天然气按照气源可分为常规天然气和非常规天然气,常规天然气指由常规油气藏开发出的天然气,即勘探发现的能够用传统油气生成理论解释的天然气,非常规天然气指难以用传统石油地质理论解释,在地下的赋存状态和聚集方式与常规天然气藏有着非常明显差异的天然气,比如致密气、煤层气、页岩气、可燃冰等。天然气按照形态又可分为常规气、LNG和CNG,其中常规气呈气态,主要是通过管道运输;LNG呈液态,体积较小,为常规天然气体积的1/620左右,便于长距离的运输;CNG呈压缩状态,可通过常规气加压后置于装置中,通常作为车辆燃料使用。

  随着我国能源利用技术创新与政策改革不断推进,能源行业正向着多元化、清洁化、数字化和市场化的方向转型。在转型过程中,天然气作为优质高效、绿色清洁的低碳能源,在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也不断攀升。目前,天然气已是我国城市燃气的主要气源,未来逐步提升天然气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占比是大势所趋。

  LNG是天然气的一种形式,无色、无味、无毒且无腐蚀性,是一种清洁、高效、方便、安全的能源。LNG最初以天然气调峰的形式出现,却因为运输方便快捷、能够很好的满足天然气调峰及清洁能源的环保性而得到全力发展。我国目前已基本建立起了涉及从天然气液化、储存、运输、接收、气化和终端利用各环节相配套的LNG产业。由于国家对环保问题日渐重视,我国对LNG的需求持续不断的增加。新疆作为我国能源大省,随着“一带一路”建设不断推进,其战略核心地位日益凸显,区域内天然气产业也将迎来战略发展机遇期。

  天然气燃烧后产生的温室气体约是煤炭的1/2,石油的2/3,污染远低于石油和煤炭。LNG先将天然气净化处理,除去其中的重烃、水、二氧化碳、硫化物等杂质,再经超低温(-162℃)液化形成,纯度更高,其体积仅为标准状态天然气的约1/620,重量仅为同体积水的45%左右,大大方便储存和运输。

  LNG成分较纯,含硫量仅为ppm级,燃烧完全,无粉尘或固体颗粒,燃烧产物主要是二氧化碳和水蒸气。LNG生产、运送过程中产生的污染较少,运输方式灵活,包括管道、槽车、槽船等。其运输可实现海洋和偏远地区天然气贸易,运输成本仅为管道运输的1/6或1/7,可大大降低由于气源不足铺设管道而造成的短缺风险。LNG以其燃烧洁净、污染少、储运方便等特性成为优质能源之一。

  从利用效率、稳定性、经济性和技术成熟度来说,作为清洁能源之一,LNG是一个可以在汽车燃料、供暖、发电等方面替代石油和煤的能源选项。目前,我国无论是工业还是民用,都对天然气产生了慢慢的变大的依赖性,而LNG作为天然气的液态形式,在某些情况下,比天然气具有更多的优点。LNG的应用实际就是天然气的应用,但由于其特性,LNG又比天然气有着更广泛的用途。

  LNG是优质的车用燃料,与汽、柴油相比,具有辛烷值高、抗爆性好、燃烧充分、清洁环保、便于运输、经济性和适用性很强的优点,作为可持续发展清洁能源,有着非常明显的环境效益及社会效益,与别的形式的汽车燃料相比,发展前途更为广阔。

  目前,作为汽车燃料的天然气大多以LNG、CNG的形式储存。与CNG相比,LNG体积小,能量储存密度大,燃烧性能好,热值高,一次充灌行驶里程长。此外,储存在-162℃低温下的LNG,具有大量的冷能,可将其回收用于汽车空调或汽车冷藏车,无需单独配备制冷压缩机,既降低了造价,又消除了噪声,具有节能和环保的双重意义,更适用于城市中心繁华地区或其他有噪声限制的地区。同时,由于LNG单位体积内的包含的能量大,LNG汽车续航能力也相对较长,很适合替代柴油重卡车及长途柴油客车作为燃料使用。

  LNG作为城市燃气是一种非常理想的清洁燃料,大多数都用在城市基本负荷及储气调峰。近年来,我国居民生活水准不断提高,城镇气化率逐年提升,LNG气化站可作为管输天然气的替代方案被用作中小城镇居民的燃气解决方式,从经济性以及真实的操作考虑,LNG比管输天然气具有更加好的利用价值,同时还可用于商业、事业单位以及用户采暖等用途。

  LNG作为管输天然气的调峰气源,可对城市燃气系统来进行调峰,保证城市安全平稳供气。将LNG调峰装置大范围的使用在天然气输配系统中,对民用和工业用气的波动性,特别是对冬季用气的飞速增加起到了调峰作用。

  LNG可作为工业气体燃料,大多数都用在陶瓷制造、玻璃、造纸等行业,可有效节约能源、提升产品产量、减轻劳动强度等。LNG在常压下转变为常温气态可提供大量的冷能,将这些冷能回收,用于多种低温用途,如液化二氧化碳、干冰制造、生产速冷食品、海水淡化、电缆冷却、塑料、橡胶的低温粉碎等。LNG在发电方面的热能利用率比煤和燃油高,且清洁环保、运行灵活、社会经济效益显著。

  2011年至2013年,我国LNG市场爆发性发展,LNG工厂产能及产量大幅度提升。同时LNG接收站布局逐步完善,对LNG市场支撑力度足够,自2014年起,LNG市场供应量充足,国产工厂进入以销定产模式。

  2016年,国内LNG市场行情报价处于低位,拉动了下游工业市场的开发及车用市场需求量回升。同时,在“煤改气”政策支持下,LNG点供市场在2016年下半年至2019年上半年内呈现爆发式发展,国内LNG市场部分时间段内出现供应紧张。

  受市场需求增加以及新LNG接收站投入运营、新LNG合同进入窗口期等因素影响, 根据WIND统计数据,2018年,我国进口LNG总量为5377.64万吨,较上年增长41%;2019年,我国进口LNG总量为6019.12万吨,较上年增长12%;2020年,我国进口LNG总量为6712.95万吨,较上年增长12%;我国LNG进口量继续保持快速地增长态势。

  我国的天然气汽车产业在国家全力支持下规模有大幅度的提高,整个天然气汽车产业体系基本形成。世界天然气汽车协会(IANGV)成立于1986年,为全球知名天然气汽车协会,其发布的统计多个方面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全球87个国家和地区的天然气汽车保有量逾2,616万辆,加气站保有量逾3.1万座。根据四川省清洁能源汽车产业协会和中研普华管理咨询公司统计数据,我国天然气汽车保有量为659万辆,加气站保有量达9,000座,均居世界首位。

  减碳、减排是交通能源领域重要的课题,天然气作为最为清洁的化石能源,以及天然气作为替代煤炭、燃油重要清洁能源的资源承载能力,未来一定时期内,天然气在交通能源领域的占比将持续提高。

  目前,油类汽车废气排放已成为城市空气污染的大多数来自。天然气汽车的应用,大力推动LNG/CNG行业发展,以天然气代替汽油和柴油等作为汽车新燃料是大大降低汽车尾气污染的重要方式。天然气汽车的排放比汽油车和柴油车的综合排放污染低约85%,其中碳氧减少约97%,碳氢减少70%~80%,氮氧化物减少30%~40%,颗粒悬浮物减少40%,噪音减少约40%,且天然气汽车不可能会产生硫、铅、苯等有害有毒物质。

  目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过程中,大气污染防治和环保压力较为显著,在我们国家发展低污染的天然气汽车,不仅是改善城市大气质量和我们正常的生活条件的迫切需要,更是发展低碳经济、保护生态环境,追求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我国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手段。

  目前,我国天然气价格与汽油价格存在一定差价,天然气汽车的发展具有经济基础和推动力。天然气汽车的天然气消耗量比汽油汽车燃料消耗量低25%,以日行400公里的出租车为例,初步测算使用天然气为燃料的出租车会比使用汽油为燃料的出租车节约燃料费用40%左右,经济效益可观。为节约运行维护成本,天然气汽车保有量将会有进一步的提升空间,并推动我们国家整个清洁汽车产业的大发展。

  天然气汽车产业成长和发展得到了我国政府全力支持与鼓励。2006年,我国再次启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高科技计划,继续强力推进天然气汽车发展的进程。2007年8月31日,发改委颁布《天然气利用政策》,明确规定天然气汽车属于“优先类”用气项目,清洁汽车行动将天然气列为首选的汽车替代燃料。

  国务院印发的《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要求2020年新能源汽车产销量达到200万辆左右,重点区域、珠三角地区、成渝地区提前实施国VI排放标准,推广使用达到国VI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

  我国政府长久以来对天然气汽车发展的支持与鼓励政策,必将进一步促进天然气汽车产业的大发展。

  我国天然气汽车要得到大发展离不开气源和网络化规模化的加气网点保障。截至2018年底,我国天然气查明资源储量为6.1万亿立方米,天然气产量为1,602.7亿立方米;2019年,全国油气勘探开发投资达3348亿元,同比增长25.5%,其中勘探投资达821亿元,创历史上最新的记录;全年新增天然气探明地质储量1.58亿立方米,同比增加约6000亿立方米,创历史记录丰富的天然气资源及持续增长的勘探开发投入为我们国家发展天然气汽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同时,我国已经建立和规划了覆盖全国的天然气运输管网系统。我国已完成“西气东输”工程、“陕京线”工程、“川气东送”工程、“广东LNG”工程等重点项目的建设,使得我国中西部、东部及广东地区有了充足的天然气供应条件。

  伴随着国内天然气产量的逐年攀升和大规模引进境外天然气项目的顺利实施,以及加气站的大规模建设,我国天然气汽车市场正迎来前所未有发展机遇,天然气供应安全保障体系将得到强化。

  我国天然气汽车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已基本建成。天然气汽车的研发涉及能源、材料、物理、化学、机械、电气、自动控制、环保等多个技术领域,在过去20年的发展中,我国投入大量资金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大型汽车生产企业联合参与天然气汽车关键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建立起了较完善的开发和试验手段,培养了知识结构较为合理的新能源汽车开发人才队伍,基本建成了包括技术标准、检测评价、产业化基地、示范考核、知识产权服务、信息数据库在内的创新支撑平台,为天然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4.1 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 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79,731.60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10.74%;总利润15,456.16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22.2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2,370.67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22.65%。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201,148.59万元,较期初增长103.0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的权利利益156,607.93万元,较期初增长161.33%。

  详见本报告第十一节“财务报告”之“五、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之“44、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

  6 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对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公司应当作出具体说明。

  公司将实际控制的所有分、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公司现下设15个全资/控股子公司。合并范围详细情况参见本附注“六、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披露”。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3月26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并通过电线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刘洪兵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会议还听取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0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内容详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同日披露的《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摘要》。

  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纯利润是123,706,693.93元,母公司(上市公司)实现纯利润是87,569,935.09元。截至2020年末,公司合并报表的未分配利润为398,908,167.84元,资本公积余额为935,921,927.54元;母公司(上市公司)报表的未分配利润163,739,340.62元,资本公积余额为887,028,894.55元。

  1、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元(含税)。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日,公司总股本为160,000,000股,以160,000,000股为基数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96,000,000元(含税),占合并报表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77.60%。

  2、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3股。以公司总股本160,000,000股为基数计算,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公司总股本为208,000,000股。

  如在本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及每股转增比例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金额及转增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上述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前提下,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据上述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实施结果适时修订《公司章程》与注册资本相关条款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考虑了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能力、发展阶段与目标、现金流量状况、股东合理投资回报等因素,保持了分红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能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内容详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同日披露的《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公告》。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内容详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同日披露的《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公司结合自己的经营特点和风险因素,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董事会经核查认为:在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控体系,同时公司内控制度得到一定效果的执行。

  内容详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同日披露的《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内容详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同日披露的《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财务决算报告》。

  2018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和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上述通知的规定和要求,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鉴于此,公司董事会赞同公司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发布的新租赁准则。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内容详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同日披露的《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被担保方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为其做担保的银行贷款为各公司项目建设及日常经营所需,符合公司整体发展的策略需要,并且被担保方具有完善的风险评估与控制体系,公司能实时监控控股子公司现金流向与财务变动情况,风险在可控范围内。经董事会审核,同意《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1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代理人在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限内办理上述担保事宜并签署有关合同及文件。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做担保的对象均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主要是为满足该等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情形。上述担保事项符合有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同意为上述企业来提供担保,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同日披露的《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1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内容详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同日披露的《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被担保人名称:新疆巴州洪通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巴州洪通”)、巴州洪通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巴州能源”)、新疆交投洪通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交投洪通”)、新疆洪通燃气集团乌鲁木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乌市洪通”)。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金额:本次预计担保总额不超过60,000.00万元人民币;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已实际为巴州洪通和巴州能源提供的担保余额合计为人民币14,020万元,未实际为交投洪通、乌市洪通做担保。

  根据公司控股子公司融资需求,公司在2021年度预计拟为控股子企业来提供不超过人民币60,000.00万元的担保,担保期限自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公司在上述期限内拟为控股子公司担保明细如下:

  在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内,公司提供的单笔担保事项不再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在上述预计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可依据公司及子公司经营情况内部调剂使用。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代理人在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限内办理上述担保事宜并签署有关合同及文件。

  2021年4月7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1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担保的对象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 范围以内。担保对象情况如下:

  6、经营范围:对天然气加气站、天然气压缩站的投资,液化天然气的生产和销售,天然气器具维修、管道输送。批发零售:天然气、天然气器具及配件、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及配件、石油助剂、别的机械设备及电子科技类产品、其他化工产品、建材、钢材、有色金属材料、五金交电、润滑油、其他日用品(管控要素除外);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销售;日用杂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劳动保护用品销售;鞋帽零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轮胎销售;文具用品零售;农副产品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消防器材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巴州洪通的股权结构为:公司持股85.5%,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新疆尉犁洪通燃气有限公司持股4.5%,新疆科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

  4、住所:新疆巴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南苑路洪通工业园办公楼1层1011室

  6、经营范围:对天然气储气库项目的投资;对天然气管道及其配套设施项目的投资;对天然气加气站的投资;对天然气压缩站的投资;天然气生产和供应;机动车燃气零售;其他道路运输辅助活动;批发零售:润滑油、其他化工产品、别的机械设备及电子科技类产品、五金(管控要素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巴州洪通85.5%的股权,巴州洪通持有巴州能源100%的股权;其中巴州洪通的股权结构为:公司持股85.5%,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新疆尉犁洪通燃气有限公司持股4.5%,新疆科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

  4、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伊宁路318号七季城商住小区1栋7层(A区)

  6、经营范围:石油制品、化工产品的批发、零售;天然气零售,天然气加气站项目的投资、运营;电力生产、供应;电动汽车充电桩项目投资及服务;天然气管网和天然气压缩站的投资开发、建设;天然气器具及配件销售,天然气器具维修;汽车租赁;批发零售:其他化工产品、别的机械设备及电子科技类产品、五金交电、有色金属材料、其他日用品、炊事用具、其他农畜产品。

  交投洪通的股权结构:公司持股51%,新疆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49%。

  4、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伊宁路318号七季城商住小区1栋7层(B区)

  6、经营范围:仓储业投资,加气站项目投资,天然气行业技术服务;销售:五金交电,化工产品,机械设备,电子科技类产品,有色金属,日用品,炊事用具,农畜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相关控股子公司目前尚未签订具体担保协议,实际担保金额将以实际签署并发生的担保合同为准,每笔担保金额及担保期间由具体合同另行约定。

  上述被担保方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为其做担保的银行贷款为各公司项目建设及日常经营所需,符合公司整体发展的策略需要,并且被担保方具有完善的风险评估与控制体系,公司能实时监控控股子公司现金流向与财务变动情况,风险在可控范围内。本次担保符合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做担保的对象均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主要是为满足该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情形。上述担保事项符合有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为上述企业来提供担保,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0,8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28%。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3月26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并通过电线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裴林英女士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年报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报告的内容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真实的情况,未发现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摘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经营现金流、经营业绩、资金需求等真实的情况,能够有效保障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该项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公告》。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监事会认为:《关于公司2020年财务决算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做相应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6元(含税),并以资本公积金每股转增 0.3股。

  ●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及每股转增比例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金额及转增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3,706,693.93元,母公司(上市公司)实现净利润为87,569,935.09元。截至2020年末,公司合并报表的未分配利润为398,908,167.84元,资本公积余额为935,921,927.54元;母公司(上市公司)报表的未分配利润为163,739,340.62元,资本公积余额为887,028,894.55元。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公司 2020 年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为保证公司长远、稳健发展,为广大股东持续创造价值,与所有股东共享公司经营成果,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如下:

  1、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6元(含税)。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日,公司总股本为160,000,000股,以160,000,000股为基数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96,000,000元(含税),占合并报表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77.60%。

  2、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3股。以公司总股本160,000,000股为基数计算,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公司总股本为208,000,000股。

  如在本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及每股转增比例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金额及转增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2021 年4月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为9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上述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前提下,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上述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实施结果适时修订《公司章程》与注册资本相关条款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能力、发展阶段与目标、现金流量状况、股东合理投资回报等因素,保持了分红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经营现金流、经营业绩、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能够有效保障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该项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阶段、盈利水平、投资者合理回报、现金流状况及未来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长远发展。

  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对公司股东享有的净资产权益及其持股比例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预计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等指标将相应摊薄。

  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的修订,变更后的会计政策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021年4月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同意本次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18年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进行的变更。

  2018年12月7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租赁准则完善了租赁的定义,增加了租赁识别、分拆、合并等内容;取消了承租人关于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分类,要求对所有租赁(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计提折旧和利息费用;其他租赁模式下的会计处理无重大变化。

  鉴于上述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根据需要进行一定变更。

  1、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将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有租赁将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均须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对于使用权资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同时承租人需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3、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4、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公司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及通知规定,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规定的会计政策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对公司当前及前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新租赁准则实施预计不会对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相应变更,符合有关规定及公司真实的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上述议案已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披露。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做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做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做投票的,投资的人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能够正常的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互联网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详细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的,请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应出示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3、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会议的,应持有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的营业执照、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有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投资者为法人单位的,还应持有本单位营业执照、参会人员身份证、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一)。

  3、股东可采用现场登记、电子邮件、传真或信函的方式来进行登记(需提供有关证件复印件),电子邮件或信函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并请在电子邮件或信函上注明联系电话。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4月2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